在县(市)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居住,有合法稳定住所,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,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。取消了“要求连续在同一地方居住且办满五年”的条件限制。
在县(市)城区居住的务工、就业人员,只要满足有合法稳定住所,已连续居住且办理《暂住证》或《居住证》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(聘用)合同满2年,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(含依法免税的时间)的条件,就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。
在福州、厦门以外设区市所辖的区居住的务工、就业人员,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,已连续居住且办理《暂住证》或《居住证》满3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(聘用)合同满3年,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(含依法免税的时间),同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,就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