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22-12-15 20:29:04
内容来源:互联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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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简介
失业保险金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,从2022年4月1日起,调整龙岩市最低工资标准。按照《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》有关规定,龙岩市市本级、各县(市、区)将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进行同步调整。1、市本级、
失业保险金
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,从2022年4月1日起,调整龙岩市最低工资标准。
按照《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》有关规定,龙岩市市本级、各县(市、区)将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进行同步调整。
1、市本级、新罗区
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,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04元提高至1372元;
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,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90元提高至1470元;
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,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76元提高至1568元。
2、永定区、漳平市、上杭县
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,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99元提高至1267元;
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,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77.5元提高至1357.5元;
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,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56元提高至1448元。
3、武平县、长汀县、连城县
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,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94元提高至1162元;
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,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65元提高至1245元;
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,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36元提高至1328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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